主 旨:為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提供股份供證券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者,應依證券 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辦理股權轉讓事前申報乙案,本 公司電腦申報系統訂於 95 年 3 月 1 日正式上線,請轉知所屬內部人 知悉,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1 月 10 日金管證三字第 0 950000258 號函辦理。 二、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2 月 5 日金管證三字第 0940000566 號函規定,內部人提供股份供證券承銷 商辦理過額配售者,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辦理股權轉讓事前申報,轉讓後並應依同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 辦理持有股數變動申報。 三、有關辦理過額配售之股權轉讓事前申報電腦系統,請逕至公開資訊觀 測站 (siis.tse.com.tw) 「內部人事前申報作業」,點選「內部人 預定轉讓持股過額配售申報」項目,並應依前揭金管證三字第 09400 00566 號函規定,於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公告日輸入電腦申報系統, 同時將前揭承銷之報紙公告連同轉讓持股申報書一併傳真至本公司 ( FAX :02-81013038)。 四、內部人提供股份供證券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者,依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持有股數變動之事後申報作業時,因過額配售所 轉讓之股數請填具於「其他市場轉讓」之欄位,並於備註欄註明係屬 過額配售。 五、隨文檢送公司內部人預定轉讓持股申報書乙份供參,相關申報表格, 請於證期局網站 (http://www.sfb.gov.tw) 上擷取。 正 本:各未上市 (櫃) 之公開發行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各 證券商、各證券承銷商、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博仲法律事務所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人協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上市部、交 易部、市場監視部、資訊服務部、稽核室、企劃部、電腦規劃部 (以上皆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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