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及保護投資人權益,有關證券商對於代理多數投資人 開戶及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行為,應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主管機關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台財證二字第○九二○○○○六三 五號函辦理。 二 邇來證券交易市場發現有代理多數投資人開戶及交易者,於成交後發 生違約交割之情事,甚或有提供營業處所及通訊設備由代理人接受委 任下單交易,致發生投資人誤認該代理人為證券商業務人員,而產生 交易糾紛之情事。 三 證券商係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經 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許可事業 ,證券商及其負責人與業務人員應本於誠實及信用原則執行業務,前 揭交易方式顯與代理人委託買賣意旨不符,證券商自不宜接受此等代 理人下單交易,若代理人為經 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解 除其職務者,更應嚴加禁絕,以免其影響公司聲譽,並保障投資人權 益。 四 各證券商應加強內部控制作業,並杜絕提供前揭代理人相關配合之情 事,爾後再有類似案件發生者, 主管機關將嚴予處分。 五 重申各證券商每日對單一帳戶成交金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 (含一千萬 元,該項金額係指集中交易市場及櫃檯買賣成交金額之合計數) 以上 客戶未曾申報或有異動之代理人資料,務請依本公司前九十年八月十 七日台證 (九○) 交字第○二一八六五號函之規定確實傳輸本公司。 六 本公司除將對前揭代理人相關異常情事加強查核外,並儘速研議將其 有關規定納入「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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