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委託人融券賣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價格,不得 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
主 旨:公告委託人融券賣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價格,不受 主管機關八十七年九月四日台財證 (四) 字第○二二五五號函有關委託人 融券賣出之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自即日起實施。依 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台財證 (四) 字第○九二 ○○○一九八七號函。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3 年 4 月 11 日臺證秘字第 1031401046 號函,已不再援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