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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台證交字第 092001000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16 日
相關法條:
  •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第 1 條 (092.05.08)
  • 要  旨:
    公告委託人融券賣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價格,不得
    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
    

    主    旨:公告委託人融券賣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價格,不受
              主管機關八十七年九月四日台財證 (四) 字第○二二五五號函有關委託人
              融券賣出之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台財證 (四) 字第○九二
              ○○○一九八七號函。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3  年 4  月 11 
      日臺證秘字第 1031401046 號函,已不再援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