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六條及「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國內 有價證券登記作業要點」部分條文如附件,自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依 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金管證八字第○九四○一 ○六五四四號函。 公告事項:一、修正本公司「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登記作業要點」, 具體內容包括: (一)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 (或代表人) 於本公司系統辦理線上登 記時,本公司即予寄發「完成登記證明」,相關文件於事後送本公 司備查即可。 (二) 針對基金型態者,如於「境外外國機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申請登記 表」,聲明投資或交易策略之性質屬避險者,於線上傳送該登記資 料後,立即完成登記,無需檢附相關投資策略說明文件至本公司, 惟本公司得視需要,請投資人提供相關說明文件。 (三) 已完成登記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登記事項內容如涉及更名、變更 代理人 (或代表人) 或保管銀行等情形,變更登記事項於保管機構 線上辦理即可,相關文件無需再檢送至本公司。 (四) 放寬外國機構投資人在同一證券經紀商 (含各分公司) 開立多個交 易帳戶之資格條件。 二、為本公司「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登記作業要點」有關 「伍、在同一證券經紀商開設二個以上交易戶登錄」,對於外國機構 投資人申請在同一證券商開設二個以上交易帳戶,其資格條件已進一 步放寬,爰配合修正「營業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 正 本:各上市公司、各證券商、各外資保管銀行 (均含附件)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 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 商業同業公會、各資訊公司、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各資訊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部、 室、小組 (以上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
附 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六條修正條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 年 3 月 15 日 金管證八字第 0940106544 號函准予備查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94 年 3 月 31 日台證交字第 0940200414 號函公告 第七十六條 證券經紀商發現委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拒絕接受 開戶,已開戶者應拒絕接受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 一 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者。 二 證券主管機關及本公司職員雇員。 三 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四 受禁治產之宣告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者。 五 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者。 六 證券自營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七 委託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代理或代表其在 該證券商開戶。 八 全權委託投資之同一委任人對同一受任人在同一證券經 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超過一個以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者。但委任人如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勞工退休基 金、勞工保險基金或郵匯儲金等政府基金,於其委任同 一受任人為全權委託投資時,得按其委託契約之不同而 在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分別開立全權委託投資 帳戶者,不在此限。 九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於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 立超過一個以上投資交易帳戶者。但其如係依本公司「 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登記作業要點」規 定,得於同一證券經紀商 (含各分公司) 開立一個以上 投資交易帳戶者,不在此限。 證券商內部人員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本公司訂定之 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 法之規定辦理。 委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經紀商應拒絕接受開戶,已 開戶者應拒絕接受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 一 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經本公司或櫃檯買賣中心轉知各 證券經紀商後,已結案而未滿三年,或未結案且未滿五 年者。 二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或偽 (變) 造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案 件,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尚在審理中,或經法院諭知有 罪判決確定未滿五年者。 三 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未滿三年或雖滿三年但未結案,或 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 定未滿五年者。 委託人違反受託契約已結案者,證券經紀商應即通報本公司 ,本公司即轉知各證券經紀商。
附 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登記作 業要點壹、肆、伍 修正條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 年 3 月 15 日 金管證八字第 0940106544 號函准予備查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94 年 3 月 31 日台證交字第 0940200414 號函公告 壹、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申請登記 一、新增 (一) 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第十 條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七條之四辦理。 (二) 資格條件: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外之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或外國 機構投資人。其中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外,依當 地政府法令設立登記者,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依主管機關八十六 年一月十三日 (86) 台財證 (四) 第 64825 號公告,係指具有中 國大陸地區以外之國籍,年滿二十歲持有身分證明者。 (三) 申請文件 1 申請登記表: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 (或代表人) 填具完 成「臺灣證券交易所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申請登 記表」,如表 1-1-1 及 1-1-2。 2 檢附文件: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辦理登記,應備齊下列文件: 2.1 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 2.2 符合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 2.2.1 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護照、身分證或其他附相片足資證 明國籍及身分之文件。 2.2.2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 (1) 非基金型態 I 公司 當地政府單位核發之成立證書,如公司執照。如無公司 執照,得以下列文件之一替代: (I) 有主管機關存檔紀錄之公司章。 (II) 當地國稅局出具之資格證明。 II 其他依法成立之組織,如政府投資機構、慈善團體、基 金會及學術單位等,應出具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書或 函件。 如無證書或函件,得以下列文件之一替代: (I) 有主管機關存檔紀錄之組織章程。 (II) 為申請人成立依據制訂之法令專章。 (III) 當地國稅局出具之資格證明。 (2) 基金型態 出具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書或函件。如無上述文件,得 以下列文件擇一替代: (I) 主管機關網站公布基金完成註冊登 記之紀錄。 (II) 公開說明書、信託契約書或私募備忘錄等有主管機關之 存檔紀錄。 2.3 基金型態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於登記表聲明事項第 2 點勾選 「避險」或「投資」及「避險」者,本公司得視需要於完成登 記後,請投資人提供基金章程或成立契約及投資或交易策略說 明文件等相關文件。 (四) 作業流程 1 登記表資料傳輸:由申請登記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 (或 代表人) 於本公司系統線上傳送該填具完成之申請登記資料,經 系統線上檢核無誤後,本公司即製發「完成登記證明」。 2 相關資料送交本公司:申請登記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 ( 或代表人) 傳送申請登記資料至本公司系統後,檢送申請登記之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親簽之登記表英文版 (應與傳輸至本公司資料 內容完全相同) 連同列印完成之登記表中文版及上述 (三) 申請 文件第 2 項所述之文件,送本公司備查,由本公司定期進行相 關資料之檢核。 3 不予登記:依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辦理登 記,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得不予登記: 3.1 登記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3.2 登記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公司通知五日限期 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者。 3.3 違反本辦法或證券管理法令,情節重大者。 二 變更 已完成登記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登記事項內容如有異動者,其代理 人 (或代表人) 應即向本公司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 申請說明 1 更名 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或其代理人 (或代表人) 於本公司系統傳送 「臺灣證券交易所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更名申請登記表」,如表 1 -3-1,經系統線上檢核無誤後,即可列印「完成變更登記證明」 ,如表 1-4 ,並可逕至證券商辦理開戶變更,相關書件資料無 需送本公司備查,惟本公司得視需要隨時請投資人提供相關資料 。 2 變更代理人或代表人 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或其代理人 (或代表人) 於本公司系統傳送 「臺灣證券交易所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變更代理人 (或代表人) 申 請登記表」,如表 1-3-2,並列印「完成變更登記證明」,如表 1-4 ,即可逕至證券商辦理開戶變更,相關書件資料無需送本公 司備查,惟本公司得視需要隨時請投資人提供相關資料。 3 其餘項目之變更:除上述變更外,登記表第五項股東背景資料及 第六項其他基本資料之變更,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 (或 代表人) 自行於本公司系統維護更新,相關書件資料無須送交本 公司備查。 三 註銷 (一) 申請作業說明 申請註銷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代理人 (或代表人) 於本公司系統傳 送「臺灣證券交易所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註銷申請登記表」,如表 1 -5 ,並將納稅代理委託書影本或台北市國稅局出具同意函傳真至 本公司確認後,即可列印完成註銷證明,如表 1-6,並至證券商處 辦理開戶註銷。 肆、原 QFII 分戶補辦登記 一、申請補辦登記 (一) 由原 QFII 分戶之代理人 (或代表人) 於本公司系統輸入 F 編號 。 (二) 系統自動產製「臺灣證券交易所原 QFII 分戶身分申請補辦為主戶 登記表」,如表 4-1 ,其中原分戶 F 編號、原分戶中、英文名 稱自動產生,其餘資料由該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代理人 (或代表人) 填具完成。 (三) 作業流程:由分戶之代理人 (或代表人) 於本公司系統線上傳送該 填具完成之申請補辦登記資料,經系統線上檢核無誤後,即可於本 公司系統線上列印完成補辦登記證明,如表 4-2。 (四) 相關文件之送交本公司:分戶之代理人 (或代表人) 傳送申請登記 資料至本公司系統後,申請登記結果除重複登記外,應送交本公司 相關規定文件,由本公司定期進行相關資料之檢核。與第一點之新 增作業相同。 伍、在同一證券經紀商開設二個以上交易帳戶登錄 一、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於同一證券經紀商 (含各 分公司) 開立二個以上投資交易帳戶,惟原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QFII ) 分戶除已完成申請補辦登記為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身分者外,不得 申請。 (一) 投資策略委請外部經理人操作。 (二) 內部投資作業使用不同交易平台。如: 1 不同分支機構須以不同帳戶區分。 2 內部不同交易單位或交易員操作管理帳戶之需求。 3 自營與客戶部位須以不同帳戶區分之需求。 4 不同保單須以不同帳戶區分。 (三) 指派不同外部帳戶管理者 (如國際證券商或全球保管銀行) 操作管 理帳戶之需求。 (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二、由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之代理人 (或代表人) 於本公司系統線上傳送 填具完成之「同一證券經紀商開設二個以上交易帳戶申請登記表」 ( 如表 5-1) ,將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親簽之在同一證券經紀商開立二 個以上交易帳戶指示信,連同「同一證券經紀商開設二個以上交易帳 戶申請登記表」傳真至本公司確認,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之代理人 ( 或代表人) 始得憑列印之「同一證券經紀商開設二個以上交易帳戶完 成登記證明」 (如表 5-2) ,及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親簽之申請開戶 函件,向證券經紀商辦理。 三、前項申請開戶函件,應敘明申請開戶理由,並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一) 因投資策略委請外部經理人操作者: 1.投資管理合約影本;或 2.外部經理人出具確認與該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委託管理操作關係 之信函。 (二) 因內部投資作業使用不同交易平台者: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之內部投資作業說明及無虛偽不實之聲明書。 (三) 因指派不同外部帳戶管理者: 1.管理合約影本;或 2.外部帳戶管理人出具確認與該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委託管理關係 之信函。 四、證券經紀商應依完成登錄之中文名稱附加於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名稱 後辦理開戶,以明確區分同一投資人之各個不同帳戶之權責,以利管 理。 五、更名 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或其代理人 (或代表人) 於本公司系統線上傳送 填具完成之「同一證券經紀商開設二個以上交易帳戶更名申請登記表 」 (如表 5-3) 。將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親簽之在同一證券經紀商開 立二個以上交易帳戶更名指示信,連同「同一證券經紀商開設二個以 上交易帳戶更名申請登記表」傳真至本公司確認,境外外國機構投資 人之代理人 (或代表人) 始得憑列印之「同一證券經紀商開設二個以 上交易帳戶更名完成登記證明」 (如表 5-4) ,及境外外國機構投資 人親簽之更名申請函件,向證券經紀商辦理更名。 六、註銷 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或其代理人 (或代表人) 於本公司系統線上傳送 填具完成之「同一證券經紀商開設二個以上交易帳戶註銷申請登記表 」 (如表 5-5) 。將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親簽之在同一證券經紀商開 立二個以上交易帳戶註銷指示信,連同「同一證券經紀商開設二個以 上交易帳戶註銷申請登記表」傳真至本公司確認,境外外國機構投資 人之代理人 (或代表人) 始得憑列印之「同一證券經紀商開設二個以 上交易帳戶註銷完成登記證明」 (如表 5-6) ,及境外外國機構投資 人親簽之註銷申請函件,向證券經紀商辦理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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