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出借有價證券供客戶委託證券商賣 出時,其客戶申報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但借券賣出指 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臺灣五十指數成分股股票者,得不 受限制。 依 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 年 7 月 19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6003693 0 號函。 公告事項:一、當臺灣 50 指數成分股股票調整時,不受借券賣出價格限制之成分股 股票亦隨之調整。 二、證券商接受委託借券賣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臺 灣 50 指數成分股股票,輸入本公司交易系統時,須勾選委託交易類 別 6,其他有價證券借券賣出,須勾選委託交易類別 5。 正 本:各證券商、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電腦規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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