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手續費、借貸服務費及其費率、收取方式 。 依 據: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暨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 員會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台財證三字第 0920129721 號函。 公告事項:一、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手續費、借貸服務費及其費率,經主管機 關核定如下: (一)定價、競價交易之借貸雙方各依借券費用之百分之二計付手續費及 借貸服務費,其中手續費分配二成,借貸服務費分配八成。 (二)議借交易之借貸雙方各依借貸成交金額百分之零點零四計付,借貸 成交金額為標的證券成交日收盤價乘以借券數量,手續費、借貸服 務費各分配五成。 (三)本費率自本(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起開始實施,俟實施半年後再 行檢討。 二、手續費及借貸服務費收付方式,依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二 十七條、第四十四條規定如下: (一)定價、競價交易部分,本公司於借貸交易償還了結後,經結算製作 借券費用、出借收入、擔保品退還及淨收淨付金額等明細表,經證 券商轉知出借人及借券人,向借貸當事人雙方收取。 (二)議借交易部分,其借券費用之計算及收付方式,由議借交易當事人 雙方自行議定;手續費及借貸服務費之收付方式,議借交易當事人 應於借貸交易償還了結後,依據本公司產製之借貸服務費及手續費 用明細表經由證券商支付。 正 本:各證券商、各保險公司、各銀行、各保管銀行、各信託投資公司、各證券 投資信託公司、各期貨自營商 副 本: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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