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茲配合 主管機關開放證券商設立國外分支機構、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從事相關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及修正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暨結 構型商品交易規定等案,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並自即 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辦理,並報奉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台財證二字第0930001259 號函准予備查。 二、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內部控制制度為 之,而內部控制制度應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 度處理準則及本公司等證券相關機構所訂「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 規範」 (以下簡稱標準規範) 訂定。本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已針對證券商設立國外分支機構、 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從事相關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及轉 換公司債資產交換暨結構型商品交易等有關事項修正標準規範,請各 證券商依據本次所提供之標準規範修正資料 (置於本公司網站 www.t se.com.tw →選「中文」→選「新聞及公告」→選「市場公告」,或 選「中文」→選「法令規章」→選「法令規章修定資訊」) ,按所從 事業務項目,修訂內部控制制度;另考量各證券商修訂時效,證券商 得以本次標準規範修訂方式,亦即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實施細則 之修訂採對照表方式辦理,查核明細表及查核工作底稿直接以修正後 內容或表格列示。 三、為使各證券商順利承辦業務,茲同意證券商辦理各該業務應具之內部 控制制度內容,得先逕依標準規範內容辦理,惟應儘速召集董事會追 認通過。 四、證券商對本案如有疑義,請聯絡本公司稽核室林益田專員 (○二-二 三四八五八一三)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稽核室黃鎮傑專員 ( ○二-二三六六六一三○) ,或各證券相關機構有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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