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台證稽字第 09303002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1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2 條 (092.12.31)
  • 要  旨:
    為配合放寬證券經紀商應收之手續費不得付給買賣有關之介紹人作為報酬
    之規定案,茲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主    旨:為配合放寬證券經紀商應收之手續費不得付給買賣有關之介紹人作為報酬
              之規定案,茲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如附件) ,並自即
              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條及  主管機關九十三年五月十日台財證二
                  字第0930104849號函辦理,並報奉  主管機關九十三年六
                  月三十日台財證二字第0930126199號函准予備查。
              二、證券商辦理旨揭作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先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
                  標準規範」修正,並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執行。

    相關圖表:
  • 業務及收入循環:經紀(集中、櫃檯)業務收入與記錄查核明細表.DOC
  • 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控制制度修訂對照表.DOC
  • 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修訂對照表.DOC
  •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