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有關現金償還、融通差額之補繳等與客戶 間之款項收付,應透過「交割專戶」辦理,另配合修正交割款項收付彙總 表及相關工作底稿,請 查照。 說 明:一、旨揭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與客戶間之款項收付透過「交割專 戶」辦理乙案,業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10 月 4 日金管證二字第 0950145839 號函准予照辦。 二、為配合借貸款項與客戶間之款項收付透過「交割專戶」辦理,茲修正 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交割款項收付彙總表」(詳附件一 )、「交割款項收付作業查核工作底稿」(詳附件二),並新增「證 券業務借貸款項收付彙總表」(如附件三)。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 務所、交易部、稽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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