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一字第 093000470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3-8 條 (093.04.28)
  • 相關函釋:
  • 金管證發字第 1130384596 號
  • 要  旨:
    釋示公開發行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股份轉換涉及私募股份所有權移轉之
    規範
    

    全文內容:一、公開發行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與曾辦理私募股票之他
                  公司進行股份轉換而受讓他公司私募股份者,該等私募股份由他公司
                  原股東移轉至受讓股份之公開發行公司,係屬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
                  之八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範疇。
              二、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轉換契約中載明係採募集發行或私募新股之方式,
                  與他公司進行股份轉換,且應擇一為之。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0 卷 40 期 9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2 卷 11 期 94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9  月 23 日金管證
      發字第 1130384596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