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 (以下簡稱三 十四號公報) 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開始適用後,為維持公開行公司財務結 構之健全與穩定,除本會另有規定外,相關規範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 (一) 公開發行公司於九十六年開始及以後年度決議分配前一年度盈餘時 ,除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外,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就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金額提列相 同數額之特別盈館公積。首次提列時,應先自當年度盈餘下提列, 不足數額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第二年以後年度,續就當年度 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金額與前一年度「金 融商品未實現損失」金額之差額,比照首次提列作法,補提特別盈 餘公積或迴轉為可分配盈餘。 (二) 上市、上櫃公司並應就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 (含金融商品未實現 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如有未實 現利益可合併計算) ,依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九年 一月三日 (八九) 台財證 (一) 字第一○○一一六號函說明二方式 計提特別盈餘公積。 二、損益表: 公開發行公司應即審慎衡酌三十四號公報對損益之影響及考量現金流 量,俾及早規劃或修正公司章程所訂股利政策。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財政部賦稅署、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 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本會證券 期貨局第二組、本會證券期貨局第四組、本會證券期貨局第六組、本會證 券期貨局第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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