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金融控股公司、 銀行、票券、保險及上市 (櫃) 或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暨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 (櫃) 公司,應於章 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其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 一。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經濟部、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本會檢查局、臺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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