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以及同法第十四條 之五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及「 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其定義範圍如下: (一)所稱「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係指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資 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依公司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令規定應經董 事會通過者。 (二)所稱「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係指公開發行公司將 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依公司所訂作業程序或其 他法令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 二、公開發行公司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以及資金貸與他人或背 書保證作業程序,應依規定審慎訂定合理之決策層級及作業程序,充 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並提報股東會同意。 三、公開發行公司訂定或修正前揭處理或作業程序,應於提報股東會同意 後,將所訂處理或作業程序併同股東會議事錄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 報網站,俾供投資人參考。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臺灣證 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證券期貨局第二組、本會證券期貨 局第四組、本會證券期貨局第六組、本會證券期貨局第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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