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為落實資訊公開,保障投資人權益,公開發行公司之經理人自營或為他人 經營同類之業務,或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除 應依公司法第三十二條但書或第二百零九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方式, 經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外,前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公司並 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資訊公開: 一、資訊公開之時間與方式: (一)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許可經理人(或董事) 為前揭行為之日起二日內,將決議情形及其行為之重要內容輸入本 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 (二)公開發行公司知其經理人或董事未依規定取得董事會(或股東會) 決議許可,而為前揭行為者,應於知悉之日起二日內,將該經理人 或董事行為之重要內容及公司擬採行措施輸入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 站。 二、前揭所稱「行為之重要內容」,至少應包括該經理人或董事之名稱、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職務及該事業之名稱、地址、營業項目,以 及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等內容。如行為人有對該大陸地區事 業從事投資者,並應揭露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 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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