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一字第 0960025703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2 條 (095.05.30)
  • 要  旨:
    本國發行人、金融機構及外國人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公司債及金融債券
    ,所提之申報書件及其附件得以中文或英文編製送件之規定

    全文內容:一、為推動資本市場國際化及債券市場發展,即日起本國發行人、本國金
                  融機構申報募集與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以及外國發
                  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普通公司債,所提出之申報書件及其附件內容得
                  以中文或英文編製送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並同日廢止本會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金管證一字第
                  ○九五○○○三四四二號令。
    正    本:貼本會、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
              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103 期 15112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5 卷 7 期 93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6 年 7 月號 第 51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7  月 20 日金
      管證一字第 0950003442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2  年 8  月 27 日金管證
      發字第 10200293697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