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清算分配賸餘財產而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再行賣出應受「證券交 易法」第 43 條之 8 第 1 項規定之限制
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 二、因公司清算分配賸餘財產而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係屬證券交易法第 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範疇。 三、因上開行為所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再行賣出仍應受證券交易法第四 十三條之八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127 期 2059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