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配合本會九十六年六月一日以金管證一字第○九六○○二五七○三號 令修正發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爰修正「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 發行有價證券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法律事項檢查表」部分內容。 二、各外國發行人自即日辦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案件,應依前揭修正 後之內容辦理。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第二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證券期貨局第四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第七組(以 上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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