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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 09300035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23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8 條 (092.12.31)
  • 要  旨:
    證券自營商以期貨交易人身分從事國內利率期貨交易得不以避險目的為限
    

    主    旨:證券自營商以期貨交易人身分從事國內利率期貨交易,其交易得不以避險
              目的為限,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二、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是否得以期貨交易人身分從事期貨交易,應
                  依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於本案。
              三、證券自營商以期貨交易人身分所從事之國內利率期貨交易,以臺灣期
                  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之各項利率期貨契約為限;其交易相關風
                  險控管、資訊揭露、部位限制、部位申報、申請方式、禁止事項及違
                  規處置事宜,仍應依證期局前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台財證二字第
                  ○九二○○○五三二七號函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2 卷 8 期 90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6  月 5  日金
      管證二字第 0950002601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