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修正後「證券商 (年度、半年度、第 季) 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 」乙份,請 查照暨轉知相關單位或所屬會員。 說 明:本次修正後之檢查表除申報書件項下有關財務報表須經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 之聲明,係自申報 94 年度財務報告起開始適用外,餘自申報 95 年第 1 季財務報告起開始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會計 師公會、台灣省會計師公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 (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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