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廢 金管證二字第 0950111259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5 月 26 日 |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62、63 條 (095.04.14) |
要 旨: |
修正「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資本適足明細申報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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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證券商計算自 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如附件。 正 本:貼本會、本會證期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 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 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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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圖表: | 附表一 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DOC附表二 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DOC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99 期 16551-16604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4 卷 6 期 82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7 月 4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40382842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