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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 095012959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17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62、63 條 (095.04.14)
  • 要  旨:
    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證券商計算自
    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

    全文內容: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證券商計算自
              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如附件。
    正    本:貼本會、本會證期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
              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
              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

    相關圖表:
  • 附表一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DOC
  • 附表二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DOC
  •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157 期 23854-23908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4 卷 9 期 10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