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 096001505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14 日
相關法條:
  •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 4 條 (094.06.22)
  • 證券交易法 第 43-1 條 (095.05.30)
  • 要  旨:
    令釋證券自營商自行買賣有價證券得為應賣人之規定

    全文內容:證券自營商自行買賣有價證券,得為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四項
              規定訂定之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所稱之應賣人
              。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
              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89 期 13452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5 卷 6 期 11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