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報 貴公司「營業細則」第 94 條修正條文草案乙案,准予核定,並自 97 年 2 月 12 日實施。 說 明:一、依證券交易法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及貴公司 96 年 11 月 27 日臺 證交字第 0960205655 號函辦理。 二、按上開規定修正後,證券經紀商收取證券交易手續費費率得按客戶成 交金額自行訂定費率標準,另得訂定折讓及每筆委託最低費用,並於 實施前透過「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申報備查;證券經紀商所訂手續 費率逾成交金額千分之 1.425 者,應於委託前以適當方式通知客戶 ,並留存紀錄,但客戶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於交割結算前通知。 以上請配合修訂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三、為使證券商及投資人對上述費率修正充分瞭解,請貴公司加強宣導。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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