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 096006907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9-3 條 (096.12.17)
  • 要  旨:
    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證券商營業處長期信用評等標準

    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規範證券
           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長期信用評等應達下列標準之
           一:
         (一)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 twBBB- 級以上。
         (二)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BBB- (twn )級
                    以上。
              (三)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Baa3.tw  級以上。
              (四)Fitch, Inc. 評級 BBB- 級以上。
              (五)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級 Baa3 級以上。
              (六)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 BBB- 級以上。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240 期 38343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6 卷 1 期 9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