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取消境外華僑及 外國自然人投資國內證券之限額規定。 二、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五年三月四日(八五)台財證(四)第 ○○六四一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各 保管銀行 抄 本:證期局(第八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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