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內部人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信託股票,因配發股票股利所生異動涉及證 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五條規定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司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九三) 台証代股字第○一六一號函 。 二、依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台財證三字第○九二○○○○九六九號令規定 ,內部人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交付信託股份嗣後變動,仍續由內部人依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之二及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股權申報。 三、貴公司函詢公司配發股票股利造成內部人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變 動,內部人是否仍須辦理申報疑義乙節,依前述規定內部人仍應辦理 申報,即除權基準日之次月,內部人除申報其上月份本身持有股數異 動外,其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票亦應辦理異動申報。 四、至於信託契約已約定信託利益分配予受益人,則受託人依信託契約將 內部人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票所配發之股票股利移轉予受益人時, 內部人仍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股權 申報。而內部人指示受托人將信託股票所累積之股票股利移轉予員工 之情形者,亦同。 正 本: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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