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人以其持有之股票抵繳股款轉讓予發起設立之公司,則受讓之公司為 證券交易法所稱之「特定人」
全文內容: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所定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 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以其持有之股票抵繳 股款轉讓予發起設立之公司,則前揭受讓之公司為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 之「特定人」。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14 期 2600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4 卷 2 期 97-9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