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三字第 09500003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19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131 條 (094.06.22)
  • 證券交易法 第 22-2 條 (095.01.11)
  • 要  旨:
    內部人以其持有之股票抵繳股款轉讓予發起設立之公司,則受讓之公司為
    證券交易法所稱之「特定人」
    

    全文內容: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所定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
              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以其持有之股票抵繳
              股款轉讓予發起設立之公司,則前揭受讓之公司為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
              之「特定人」。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14 期 2600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4 卷 2 期 97-9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