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內部人依公司法第 131 條規定,以其持有之股票抵繳股款轉讓予發起設 立之公司,則前揭受讓之公司為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所稱之「特定人」,本會業於 95 年 1 月 19 日以金管證三字第 0950000352 號令發布施行,請轉知各上市、上櫃公司及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規定辦理。 二、檢送本會 95 年 1 月 19 日金管證三字第 0950000352 號令影本乙 份供參。
附 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19 日 金管證三字第 0950000352 號 全文內容: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二所定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 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以其持有之股票抵繳股 款轉讓予發起設立之公司,則前揭受讓之公司為同條第山頁第三款所稱之 「特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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