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不得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 5 條及「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16 條等規定,進行有價證券借貸 交易
全文內容: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票),不得依「臺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五條及「證券商辦理有價 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等規定,進行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161 期 24400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4 卷 9 期 10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