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三字第 095000398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23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2-2 條 (095.05.30)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第 5 條 (095.07.14)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 16 條 (095.08.11)
  • 要  旨: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不得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 5  條及「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16 條等規定,進行有價證券借貸
    交易

    全文內容: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票),不得依「臺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五條及「證券商辦理有價
              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等規定,進行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161 期 24400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4 卷 9 期 10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