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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三字第 096004814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57 條 (095.05.30)
  • 要  旨:
    繼承非屬證券交易法所定之「取得」範圍

    全文內容:一、繼承非屬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取得」。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日(
                  八四)台財證(三)第○○四六一號函說明二,因繼承而取得上市股
                  票,係屬本條第一項所定「取得」之範圍,不再適用。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第 13 卷 204 期 32384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4 年 3  月 2  日
      (84)台財證(三)字第 00461  號函,說明二,因繼承而取得上市股
      票,係屬本條第一項所定「取得」之範圍,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