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發行人、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所出具之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 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各公開發行公司、證券商及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應自編製 94 年度財務報告起,由董事 長、總經理 (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 及會計主管於財務報告之資產負 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逐頁簽名或蓋章並出具 聲明書 (範本如附件) ,併同財務報告公告、申報,並上傳公開資訊 觀測站。 二、前揭所稱會計主管,係指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管理公 司會計業務之最高主管,並於財務報告會計主管欄位簽名或蓋章之人 。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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