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本會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六○○一三二一八號令第二點 有關計算發放員工股票紅利之基礎,修正為上市(櫃)公司應以上一會計 年度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非上市(櫃)之公開發行 公司則應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淨值為計算基礎。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中 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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