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 09500049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3-1 條 (095.05.30)
  • 要  旨: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不受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之限制情形

    主    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得參與依證交法
              第 43 條之 1  第 2  項為之公開收購為應賣人,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之限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會員。
    說    明: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4 卷 12 期 10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