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證券交易法第 61 條授權訂定之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相關規範發布 令乙份,請 查照。 說 明:一、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相關規範業經本會於 96 年 6 月 15 日以金 管證四字第 0960029440 號令發布。 二、請正本收受者自行檢視所屬相關規定及相關控管之資訊系統,儘速配 合修正。 三、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會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督導自辦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證券商儘速修正其相關控管之 資訊系統,並確定渠等配合無虞;復華等 4 家證券金融公司應協助 簽約代理證券商,儘摙修正其相關控管資訊系統,並確定渠等配合無 虞。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復華證券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附 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15 日 金管證四字第 0960029440 號 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額度、期 限、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之規範如下: (一)每一客戶最高融資限額為新臺幣(以下同)六千萬元,最高融券限 額為四千萬元;惟其中非屬證券交易所公告之臺灣五十指數成分公 司普通股、臺灣中型一百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臺灣資訊科技指數 成分公司普通股、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ETF) 及其成分公司 普通股,以及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MSCI)公告之臺灣股價指 數成分公司普通股部分,最高融資限額為三千萬元,最高融券限額 為二千萬元。 (二)每一客戶對上市單一有價證券之最高融資限額為一千五百萬元,最 高融券限額為一千萬元,對上櫃單一有價證券之最高融資限額為一 千萬元,最高融券限額為七百五十萬元。 (三)期限為六個月,該期限屆滿前,授信機構得斟酌客戶信用狀況,准 允客戶申請展延期限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四)最高融資比率上市有價證券為六成(百分之六十),上櫃有價證券 為五成(百分之五十)。 (五)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為九成(百分之九十)。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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