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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 097005399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相關法條:
  •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第 6 條 (097.10.14)
  • 要  旨:
    發布每種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證券暫停融資買進及恢復融資交易之限制標
    準

    全文內容:一、依據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六條規定,每種得為融資融券交易
                  之證券,其融資餘額達該種證券上市(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百
                  分之二十五時,暫停融資買進;俟其餘額低於百分之十八時,恢復其
                  融資交易。
              二、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200 期 29611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6 卷 11 期 109-11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