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簿登載時限
主 旨:茲規定帳簿登載時限,以健全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加強公司內部管理。說 明:一 依商業會計法第九條及第五十條第一項之意旨,規定帳簿登載時限如 左: (一)序時帳簿應按會計事項發生之次序逐日登載,除現金簿及銀行往來簿 應每日營業終了結算餘額外,其餘至遲不得超過三日。 (二)分類帳簿之登載時限,至遲不得超過十日。 (三)前述登載時限係自會計事項發生之次日起算。 二 各公開發行公司除會計制度健全具有正當理由報經本會核准者外,其 帳簿之登載與上開規定時限不符者,請即改正。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390 頁 證券管理 第 14 卷 5 期 100 頁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5 年 4 月 15 日(85) 台財證(六)字第 17459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