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 │影 響 財 務 報 表│ 應 行 改 進 之 │ │允 當 表 達 情 事│ 依 據 及 方 式 │ ├───────────┼───────────┤ │一、資產負債表: │ │ │(一)格式及分類: │ │ │ 1.各科項金額所佔百│依「證券發行人、證券商│ │ 分比未予列示。 │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 │ │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 │ │稱編製準則)第十四條格│ │ │式一之規定,應列示百分│ │ │比分。 │ │ 2.因營業與非營業發│依編製準則第八條、財務│ │ 生之應收及應付款│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第十│ │ 項未分別列示。 │九條第三段及第三十二條│ │ │之規定應分別列示。 │ │ 3.不同關係企業之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 │ 收,應付款互抵,│號第二十七條規定資產與│ │ 以淨額列示。 │負債應分別列示,不得相│ │ │互抵銷。 │ │ 4.金額重大之應收及│依編製準則第八條、財務│ │ 應付同業往來款未│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第十│ │ 單獨列示。 │九條第三段及第三十二條│ │ │規定,應收及應付關係機│ │ │構及關係個人之款項,應│ │ │為適當之表達;金額重大│ │ │者,宜以獨立科目於財務│ │ │報表中表達。 │ │ 5.備抵吊帳係彙總列│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 │ 示,未分別歸屬應│號第十九條第三段規定,│ │ 收款項,作為各該│應收款項之評價,應扣除│ │ 科目之減項。 │估計之備抵呆帳;復依編│ │ │製準則第八條、第十四條│ │ │格式一之規定,各應收款│ │ │項以減列備抵呆帳後淨額│ │ │列示。 │ │ 6.銀行存款中含有支│依編製準則第八條之規定│ │ 用受有約束,不得│,現金已指定用途或支用│ │ 任意動支之存款。│爰有約束者,不得列入現│ │ │金之內。 │ │ 7.固定資產未按主要│依編製準則第八條及第十│ │ 科目分別列示。 │四條格式一之規定,固定│ │ │資產應按主要科目別,分│ │ │別列示。 │ │ 8.有價證券提供作為│依編製準則第八條規定,│ │ 長期性質之擔保品│有價證券長期負債作質者│ │ ,未予重分類。 │,應列為長期投資,作為│ │ │存出保證金者,應列為其│ │ │他資產。 │ │ 9.預付購料款之所有│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 │ 權已屬公司,未予│表規則第十四條之規定,│ │ 轉列在途存貨。 │買入在途之存貨,經查明│ │ │其主權已屬被查核事業者│ │ │,雖未到達亦應視作存貨│ │ │列帳。 │ │ 10.固定資產中,未繼│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 │ 續使用部分,未轉│號第二十一條規定,已無│ │ 列適當科目。 │使用價值之固定資產,應│ │ │按其淨變現價值或帳面價│ │ │值之較低者轉列適當科目│ │ │。 │ │ 11.在建工程餘額及預│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 收工程款餘額,分│十一號第十九段規定處理│ │ 別置於存貨及預收│。 │ │ 款項內。 │ │ │ 12.股東權益未按各科│應依編製準則第十四條格│ │ 目分別列示。 │式一規定列示。 │ │(二)應收款項 │ │ │ 聯屬公司往來之備│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 │ 抵呆帳,未依實際│號第十九條之規定,應收│ │ 收回之可能性予以│款項之評價,應扣除估計│ │ 評估,並提列適額│之備抵呆帳,企業應就帳│ │ 之備抵呆帳,或僅│齡分析、擔保品價值及收│ │ 依稅法規定比例提│回可能性等資料確實評估│ │ 列。 │適額之備抵呆帳。 │ │(三)存貨 │ │ │ 1.存貨未按成本與市│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 │ 價孰低法評價。 │號第十九條第五項之規定│ │ │,存貨除市價無法確定者│ │ │外,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 │ │法評價。 │ │ 2.呆滯存貨未以淨變│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 │ 現價值與成本之較│號第十六段之規定辦理。│ │ 低者予以評價。 │ │ │ 3.存貨評價以重置(│依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第│ │ 製)成本為市價時│二十三段規定處理。 │ │ ,未予以考慮上、│ │ │ 下限之比較。 │ │ │(四)長期投資: │ │ │ 1.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 被投資公司普通股│七號第十一段及第十三段│ │ 股權超過百分之五│之規定辦理。 │ │ 十者,未編製合併│ │ │ 報表;或符合得免│ │ │ 編製之條件者,未│ │ │ 於財務報表附註敘│ │ │ 明。 │ │ │ 2.採權益法評價者,│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 │ 投資公司與被投資│號第卅四段規定應加以消│ │ 公司間交易所產生│除。 │ │ 之損皆,於本年度│ │ │ 尚未實現者,未加│ │ │ 以消除。 │ │ │ 3.計算投資損益時,│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 被投資公司章程確│五號第三十段之規定辦理│ │ 規定非屬股東之盈│。 │ │ 餘分配,未先自盈│ │ │ 餘中扣除。 │ │ │ 4.被投資公司處分資│應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 產溢價轉列資本公│五號第卅二段之規定辦理│ │ 積時,投資公司未│。 │ │ 按比例予以調整。│ │ │ 5.長期股權投資出售│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 或移轉時之計價方│五號第五十四段之規定揭│ │ 法及以權益法評價│露。 │ │ 者被投資公司盈餘│ │ │ 分配所受之限制,│ │ │ 未於財務報表中詳│ │ │ 細揭露。 │ │ │ 6.被投資公司由股東│股東墊款彌補虧損,係股│ │ 墊款彌補虧損,投│東對公司之捐贈,投資公│ │ 資公司予以認列投│司應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 資收益。 │第五號第四十七段規定處│ │ │理,俟被投資公司以此資│ │ │本公積彌補虧損時,再按│ │ │第四十八段規定處理。 │ │ 7.長期投資之股票,│依編製準則第八條之規定│ │ 提供於銀行作質押│應予以附註說明。 │ │ 品,未予以附註揭│ │ │ 露。 │ │ │ 8.持有被投資公司普│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 通股股權超過百分│五號第十六段之規定採權│ │ 之二十,未採權益│益法評價,應計算投資損│ │ 法評價。 │益。 │ │ 9.採權益法評價之被│依本會(75)臺財證(二│ │ 投資公司,已達財│)第0000二號函(參│ │ 務報表需經會計師│證券管理法令彙編第八七│ │ 簽證之標準,然仍│一頁)規定,若被投資公│ │ 以未經會計師簽證│司實收資本額達一千萬元│ │ 之財務報表認列損│以上或營業收入四千萬元│ │ 益。 │以上或達投資公司營業收│ │ │入百分之十以上者,被投│ │ │資事業之財務報表須經會│ │ │計師簽證。 │ │(五)固定資產 │ │ │ 1.折舊性資產耐用年│依(78)臺財證(一)第0│ │ 限屆滿仍繼續使用│0八七0號函(參證券管│ │ 者,並未提列折舊│理法令彙編第八四九頁)│ │ 。 │規定,耐用年限於七十五│ │ │(含)年底以前屆滿,迄│ │ │今仍列為資產且繼續使用│ │ │者,應評估自七十六年起│ │ │尚可使用之年限,並按七│ │ │十五年底之帳面價值繼續│ │ │提列折舊。 │ │ 2.已供出租使用之固│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 │ 定資產,未予轉列│號第廿一條之規定,其非│ │ 至適當科目。 │為營業使用之固定資產,│ │ │應按其性質列為長期投資│ │ │或其他資產。 │ │ 3.利息資本化之政策│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 不符合一般公認會│三號之規定辦理。 │ │ 計原則規定。 │ │ │ 4.資本化利率係依概│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 算而得,未考慮該│三號第六段規定辦理。 │ │ 會計期間借款之利│ │ │ 率。 │ │ │ 5.計算土地重估增值│依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 │ 額之資本公積時,│,土地重估增值額轉列資│ │ 未考慮原帳面價值│本公積應按調整之土地價│ │ 額。 │額,扣除土地增值稅後,│ │ │超過原帳面價值額部分,│ │ │予以轉列。 │ │ 6.租賃資產入帳金額│依財務會計準則第二號第│ │ 之決定及其折舊方│二十五段規定,應予以附│ │ 法未予以揭露。 │註說明。 │ │ 7.固定資產提供作為│依編製準則第九條之規定│ │ 抵押或擔保者,係│,固定資產提供作為擔保│ │ 於附註中列示其設│品者,應列示其帳面價值│ │ 定抵押金額。 │。 │ │ 8.以預付設備款提供│依編製準則第八條之規定│ │ 予銀行借款擔保,│,固定資產有提供保證、│ │ 未予以註明。 │抵押等情形者,應予以註│ │ │明。 │ │ 9.利息資本化,未依│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 規定適當表達。 │三號第十二段規定揭露。│ │ 10.資產重估增值資料│依編製準則第八條之規定│ │ ,未附註說明。 │,固定資產如經過重估者│ │ │,應列明重估價日期及增│ │ │減金額。 │ │(六)其他資產 │ │ │ 1.年度檢修費用,列│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 │ 於遞延資產項下。│號第廿三條規定,除具未│ │ │來經濟效益者或能由營業│ │ │收回者得遞延外,應作為│ │ │當期之費用。 │ │ 2.開辦費中,法律費│同上。 │ │ 用、財務支出、郵│ │ │ 電費、水電費、捐│ │ │ 贈等予以資本化。│ │ │(七)應付款項 │ │ │ 1.未依權責基礎估列│依(75)臺財證(一)第一│ │ 年終獎金。 │三二六九號函(參證券管│ │ │理法令彙編第八七七頁)│ │ │規定,年終獎金之會計處│ │ │理應採權責發生制。 │ │(八)退休金 │ │ │ 1.退休金準備原按已│由於該收入之認定涉及眾│ │ 付薪資總額四%提│多不確定事項,基於穩健│ │ 列,自七十五年十│原則,應予轉回退休金準│ │ 一月起按薪資總額│備。 │ │ 二%提列,並於當│ │ │ 年度將原提撥數減│ │ │ 除發放後之餘額,│ │ │ 轉為收入。 │ │ │ 2.退休金提列方式及│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 已提撥退休基金之│一號第五十五條規定,予│ │ 金額未予詳細揭露│以附註說明。 │ │ 。 │ │ │(九)股東權益 │ │ │ 1.預收股款科目之性│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彙編│ │ 質未予以附註說明│第五十五條規定,為助於│ │ │財務報表之公正表達,應│ │ │予以附註揭露。 │ │二、損益表: │ │ │(一)格式及分類 │ │ │ 1.營業外收支僅列總│依編製準則第十四條格式│ │ 額或相互抵銷後之│五之規定,於財務報表中│ │ 淨額,未就重要科│列示營業外收支之主要內│ │ 目別分項列示。 │容。 │ │ 2.以前年度所得稅估│應查明其性質,如係因以│ │ 列數與核定數之差│前年度估計錯誤或故意為│ │ 額列為非常利益。│不當之估計,應列為前期│ │ │損益調整外,應以會計估│ │ │計變動處理列入當期損益│ │ │。 │ │ 3.所得稅抵減數列為│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 │ 非常利益。 │二號第八段及第九段規定│ │ │,所得稅抵減應列為所得│ │ │稅費用減項或其他收入。│ │ 4.水、火災損失列於│依編製準則第十一條之五│ │ 營業外支出項下。│之規定,性質特殊且不常│ │ │發生之非常損益,應於經│ │ │常損益之後單獨列示。 │ │ 5.出售辦公大樓收益│出售辦公大樓非屬經常發│ │ 列於營業外收入項│生之交易,且性質較為特│ │ 下。 │殊,應予以轉列非常利益│ │ │單獨列示。 │ │(二)其他 │凡有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 │ 1.計算每股盈餘時,│資者,應按增資比例追溯│ │ 應追溯而未追溯調│調整股數,無須考慮流通│ │ 整。 │在外之發行時間,編製比│ │ │較報表時,前期之每股盈│ │ │餘並應視實際情形追溯調│ │ │整,以利前後期比較。 │ │ │依編製準則第十一條之規│ │ 2.未計算每股盈餘。│定,損益表底端應加列普│ │ │通股每股盈餘,並分別按│ │ │經常營業利益、非常利益│ │ │、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 │ │數及本期稅後淨利計算之│ │ │。 │ │ │ │ │三、股東權益變動表 │ │ │(一)補繳以前年度稅款│如非因估計錯誤或故意為│ │ ,列入前期損益調│不當之估計外,應以會計│ │ 整項目。 │估計變動處理,列入當期│ │ │損益。 │ │(二)處分固定資產之利│依編製準則第十一條之規│ │ 益未於當期以稅後│定,處分固定資產之收益│ │ 淨額轉列資本公積│,應於當期之股東權益變│ │ 。 │動表上,將該項收益減除│ │ │其應負擔之所得稅後之淨│ │ │額,轉入資本公積。 │ │(三)前期損益調整,編│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 製比較報表時,未│八號第十七段規定處理。│ │ 重編以前年度報表│ │ │ 。 │ │ │四、財務報表附註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 │(一)所得稅、備抵呆帳│號第五十五條規定,應予│ │ 提列政策、盈餘分│以附註說明。 │ │ 配方式及外幣交易│ │ │ 事項等重要會計政│ │ │ 策未予以附註說明│ │ │ 。 │ │ │(二)未揭露或有負債及│同上。 │ │ 承諾事項。 │ │ │(三)申請行政救濟中之│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 │ 所得稅,未於附註│號第五十五條規定,應予│ │ 中說明其影響程度│以附註說明。 │ │ 。 │ │ │(四)附註未採兩期對照│應依編製準則第四條第二│ │ 方式編列。 │項規定辦理。 │ │(五)長期借款的重要內│依編製準則第九條之規定│ │ 容,未予以詳細揭│,長期借款應註明其內容│ │ 露。 │、到期日、利率、擔保品│ │ │名稱、帳面價值及其他約│ │ │定重要限制。 │ │ 6.關係人交易 │ │ │ (1)與關係人之進銷│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 貨未列示交易及│六號第四段及釋例方式列│ │ 付款條件。 │示。 │ │ (2)與關係人間資金│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 融通之表達過於│六號第四段之規定,列示│ │ 簡略。 │其當年度最高餘額、利率│ │ │區間、期末餘額及當期利│ │ │息總額。 │ │ (3)與關係人間的重│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 要合約,租賃事│六號第四段之規定,予以│ │ 項及保證等事項│詳細揭露。 │ │ 未予附註揭露。│ │ │ 7.免稅所得、投資抵│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彙│ │ 減之可供抵減累積│編第五十五條規定,應予│ │ 虧損及其有效期限│以附註揭露。 │ │ 等未予以揭露。 │ │ │五、其他事項 │ │ │(一)主要財務報表未經│依據編製準則第四條第二│ │ 負責人主管及經辦│項辦理。 │ │ 人員簽名或蓋章。│ │ │(二)各科目明細表,未│應依據編製準則第十四條│ │ 依規定編製。 │規定編製。 │ │六、違反相關法令 │ │ │(一)貸放資金與股東。│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 │ │公司之資金不得貸與股東│ │ │或其他個人。 │ │(二)退休基金未提存至│應依勞基法及有關規定辦│ │ 中信局或其他指定│理。 │ │ 單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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