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開發行公司申請發行新股或募集公司債用於擴建或新建廠房設備等均應先專案向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核並副知本會
主 旨:各公開發行公司申請發行新股或募集公司債用於擴建或新建廠房設備,或 用於廠房設備之汰舊換新,均應先專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核,並 檢同附件副知本會,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再檢齊申請書件向本會 提出申請,否則即依書件不完整處理。請 查照。說 明:依據「發行人申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審核標準」第五條規定辦理。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