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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臺財證(一)字第 01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1 月 1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 條 (072.05.11)
  • 要  旨: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募集新股案,改由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受理,日
    後如有更動,亦應隨時送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辦理

    主    旨:公開發行公司募集新股案已改由本會直接受理,請即檢送  貴公司董監事
              印鑑表乙份到會,以憑辦理,嗣後若有更動,亦請隨時送會,請  查照。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