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募集新股案,改由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受理,日 後如有更動,亦應隨時送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辦理
主 旨:公開發行公司募集新股案已改由本會直接受理,請即檢送 貴公司董監事 印鑑表乙份到會,以憑辦理,嗣後若有更動,亦請隨時送會,請 查照。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