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規定公開發行之公營事業取得或處分資產應注意事項
主 旨:茲補充規定公開發行之公營事業取得或處分資產應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 照辦理。說 明:一、鑒於公營事業因有「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規 範,得免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至於公告及申報仍請依 規定辦理。 二、為配合公營事業已有會計審計等相關法規之規範,並便於執行,本會 (78) 臺財證 (一) 第○○七九七號函說明三、所規定之新臺幣三仟 萬元,得提高為新臺幣一億元。該函所規定之公告及申報,並得以公 開招標或處分資產之公告代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