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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臺財證(一)字第 0132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6 月 27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4 條 (057.04.30)
  • 要  旨:
    有關會計師於查核或核閱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時,未能於先後一致之基
    礎上編製,並影響金額重大者,如其係因正當理由,則應於查核報告書或
    核閱報告書說明段中敘明

    主    旨:貴會計師等於查核或核閱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時,如其因正當理由,而
              未能於先後一致之基礎上編製,且影響金額重大者,會計師應於查核報告
              書或核閱報告書說明段中敘明,俾利財務報告使用者比較分析,請  查照
              辦理。
    說    明:依據立本會計師事務所七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計立(發)字第0一0四號
              函辦理。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