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會計師於查核或核閱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時,未能於先後一致之基 礎上編製,並影響金額重大者,如其係因正當理由,則應於查核報告書或 核閱報告書說明段中敘明
主 旨:貴會計師等於查核或核閱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時,如其因正當理由,而 未能於先後一致之基礎上編製,且影響金額重大者,會計師應於查核報告 書或核閱報告書說明段中敘明,俾利財務報告使用者比較分析,請 查照 辦理。說 明:依據立本會計師事務所七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計立(發)字第0一0四號 函辦理。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