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市公司之財產應嚴格核實並由受託會計師於查核簽證時切實注意
主 旨:股票上市公司財產,應嚴格核實,剔除虛估,並請由受託會計師於查核簽 證各上市公司本 (七十一) 年度財務報告時切實注意。說 明:依據財政部七一、七、一九 (71) 臺財會第一九一四三號函辦理。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