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示現金增資溢價發行新股有關規定
主 旨:各公開發行公司申請現金增資溢價發行新股,應請依說明二規定格式,於 公開說明書註明溢價發行之資本公積撥資本之計畫,請 查照。說 明:一、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條及本會 78.6.21 (78) 臺財證 (一) 第○一二七三號函辦理。 二、檢附「本次溢價發行新股之資本公積撥充資本預估計畫表」乙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