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供投資大眾參考,有關證券交易所分送各證券經紀(自營)商之各上 市公司財務資料部分,依本函所示,應包括會計師查帳報告,主要報表及 報表附註
主 旨:貴公司分送各證券經紀(自營)商有關各上市公司之財務資料,應至少包 括會計師查帳報告,主要報表及報表附註,俾供投資大眾參考。請 轉知 各上市公司查照辦理。說 明:依據 貴公司七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臺證(73)上字第一七九三號致各證券 經紀(自營)商函副本辦理。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