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茲就本會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逾期不提 出;或對於本會依法所為之檢查予以拒絕或妨礙;或所提出之帳簿、表冊 、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證券商依證券交易 法之規定應負之責任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證券商對於本會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參考或報告資料, 逾期不提出;或對於本會依法所為之檢查予以拒絕或妨礙者,依證券 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本會除可處證券商二萬元 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外,並得續依同條第二項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仍 不辦理者,得繼續限期令其辦理,並按次連續各處四萬元以上二十萬 以下罰鍰,至辦理為止。 二、證券商對於本會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 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之規定,法院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上 之罰金。 三、證券商有前二項所列之情事者,本會並得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規 定為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命令該證券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照人職務。 (三)六個月以內之停業。 (四)營業許可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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