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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臺財證(二)字第 0022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3 月 09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5 條 (057.04.30)
  • 要  旨: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規定,訂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
    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持股變動申報書格式兩種
    ,並自 77 年 3  月份持股變動情形適用

    主    旨:茲依據修正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
              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持股變動申報書
              格式兩種(格式二十五-一、二)各乙份,並應自申報七十七年三月份持
              股變動情形時適用。請查照並轉行各該人員知照。
    說    明:一、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本會原以六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證管(六二)調字第一二三九號函所
                  訂定公開發行公司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百分之五以上大股東
                  權變動情形簡便行文表(本會證券管理法令彙編第五八三頁附件(二
                  )表格),同時停止適用。
              三、依照同法第四項應申報股票出質情形,其質權設定申報書表,仍請沿
                  用既有格式。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62 年 9  月 24 日證
      管(六二)調字第 1239 號函,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