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旨:茲依據修正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
 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持股變動申報書
 格式兩種(格式二十五-一、二)各乙份,並應自申報七十七年三月份持
 股變動情形時適用。請查照並轉行各該人員知照。
 說    明:一、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本會原以六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證管(六二)調字第一二三九號函所
 訂定公開發行公司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百分之五以上大股東
 權變動情形簡便行文表(本會證券管理法令彙編第五八三頁附件(二
 )表格),同時停止適用。
 三、依照同法第四項應申報股票出質情形,其質權設定申報書表,仍請沿
 用既有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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