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受託在集中交易市場以普通交易買賣有價證券,其交割應遵守之規 定
主 旨:證券商受託在集中交易市場以普通交易買賣有價證券,其交割應遵守說明 二之規定,請 查照。說 明: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第十四款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受託在集中交易市場以普通交易買賣有價證券,其交割,不得 有左列情事: (一) 接受客戶以同一帳戶為同一種有價證券買進與賣出與買進相抵之交 割。 (二) 接受客戶以不同帳戶為同一種有價證券買進與賣出或買進相抵之交 割。 (三) 接受客戶以他人送存集中保管證券憑證或買進報告書第二聯辦理交 割。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