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臺財證(二)字第 0884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8 月 10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5 條 (057.04.30)
  • 要  旨:
    有關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股份超過 10%  之股東,依本函所
    示,如為股權未發生變動之月份,則得以簡便行文表向財政部證券期貨管
    理委員會申報
    

    主    旨:為簡化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股權轉讓之申報,凡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
              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 10% 之股東,股權未發生變動之月份,得以簡便
              行文表(格式如附件)於次月十五日前向本會申報,請查照。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6  月 3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100362248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