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證券經紀商年度之財務報告公告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 貴公司七十六、五、十五臺北 (76) 稽字第九○八號函辦理。 二、查發行公司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辦理決算十五日內,將財務報告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並依法提股東常會承認後,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 之, (舊)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項財務報告向 本會申報及公告之限期,依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同法第二百三十 條第一項之規定均應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後三十日內為之。 (證券交 易法第三十六條關於編製、申報及公告財務報告之規定,於證券商準 用之) 。請轉知各證券商應依有關規定辦理申報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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