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臺財證(二)字第 125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3 月 1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58 條 (057.04.30)
  • 要  旨:
    有關公司債在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之情形,依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函
    示,不得比照政府債券免訂受託契約,而應於訂定受託契約後,使得予以
    買賣

    主    旨:所報永豐餘造紙公司,為促使該公司新上市之「永豐餘一債」能在交易市
              場上更活絡流通,請准其買賣比照上市政府債券,免訂受託契約,僅需填
              具委託書即可買賣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司七七年三月五日臺證(77)交字第0四九八號函。
              二、查「永豐餘一債」與「上市政府債券」不同、條件亦異,凡公司債在
                  貴公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均應訂受託契約開戶後始得買賣。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