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司債在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之情形,依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函 示,不得比照政府債券免訂受託契約,而應於訂定受託契約後,使得予以 買賣
主 旨:所報永豐餘造紙公司,為促使該公司新上市之「永豐餘一債」能在交易市 場上更活絡流通,請准其買賣比照上市政府債券,免訂受託契約,僅需填 具委託書即可買賣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 明:一、復貴公司七七年三月五日臺證(77)交字第0四九八號函。 二、查「永豐餘一債」與「上市政府債券」不同、條件亦異,凡公司債在 貴公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均應訂受託契約開戶後始得買賣。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